被抓姦太驚惶 證據無效通姦無罪

文章分類:妨害家庭, 徵信, 徵信社, 抓姦, 跟蹤, 通姦 | 文章標籤:, , , , , , | 作者:婦幼女人徵信 王秋香
張貼時間:2010年08月26日 | 沒有評論

自由
更新日期:2010/08/26 04:12

〔記者林良哲/台中報導〕裸身大聲尖叫,讓抓猴計畫破功!台中市一名男子委託徵信抓姦,將妻子全身赤裸大聲尖叫畫面,做為「呈堂證據」控告妨害家庭;法官認為,李女全裸並尖叫,顯見拍攝女方隱私部位未徵得同意,以違法取得的證據無證據能力,判處無罪確定。

已婚的李姓女子與男同事關係密切,其丈夫委託徵信跟蹤,前年12月間,李女與男同事參加尾牙聚餐後,兩人回到男子租屋處,3名徵信人員尾隨其後,發現兩人同居一室直接闖入,掀開棉被拍攝兩人全裸畫面,李女丈夫據此提告。

拍攝者並未徵得同意

台中地院審理發現,該影片中2名男子闖入並拉開棉被,李女全身赤裸大聲尖叫。法官認為,李女全裸並尖叫,顯見拍攝者並未徵得同意即拍攝,構成刑法第315-1條「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」罪嫌。

丈夫不服 上訴被駁

但法官指出,「無故竊聽竊錄罪」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,刑法第239條相姦罪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,前者之罪責高於後者,不宜以情節較重的「違法取得之證據」為輕罪的證明。考量比例原則,法官認定徵信所拍攝的影像無證據能力,判處李女無罪。李女丈夫不服提起上訴,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錯誤,駁回上訴。

法界人士表示,雖然夫妻在婚姻關係互相負有「貞操義務」,但隱私權也受到法律所保護,「抓猴」必須使用合法方式,可以跟監或找尋衛生紙、保險套等證據,卻不能以強行拍攝或偷拍裸露畫面,甚至也不能偷裝衛星追蹤器加以監視,否則就算是蒐證完備、捉姦在床,不但不能做為證據,甚至還可能吃上官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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