遭家暴男性遽增 擬設庇護所

文章分類:家暴 | 文章標籤: | 作者:婦幼女人徵信 王秋香
張貼時間:2009年10月14日 | 沒有評論

自由
更新日期:2009/10/14 04:09

〔記者林毅璋、楊培華/綜合報導〕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十年來,對受暴婦女的保護愈趨完善,但男性受暴者遭遇家庭暴力,全台找不到一個可以安置庇護的容身之處!

一名年近六旬的男子被弟弟打瞎眼,不得不繼續和施暴者住在一起,他無奈又害怕的說:「弟弟現在酒後還是會踹我房門、罵三字經,還說這次一定要給我死!」

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副執行秘書張秀鴛坦言,目前國內沒有男性被害人庇護所,家防會已注意到男性被害人增加的趨勢,將檢討考量是否結合民間力量來設置男性專用庇護所。

兄被弟打瞎右眼 不敢回家

這名住在基隆市的五十八歲李先生,如今右眼被打瞎全盲,每個月只靠四千元殘障津貼過日子,他和小他十歲的弟弟一起住在父母生前留下的房子。

李先生說,兄弟常為房子歸屬及生活起居的事吵架,今年八月中旬,弟弟酒後拿著棍子再度打他,他逃出家門,跟鄰居借了兩百元車錢向基市警方報案,他指著右眼告訴警察:「我的眼睛之前剛動完白內障手術,就被弟弟一拳打瞎,現在他又要打我,我真的不敢回家!」

警局家防官得知李先生沒有其他地方可暫住,通報基市府社會處緊急安置,沒想到社工說,男性目前沒有緊急安置處所,全台各縣市都是這樣。

這個答案讓警官傻眼,自掏腰包帶李先生到醫院驗傷,再陪赴法院向法官聲請緊急保護令,帶著保護令會同轄區派出所員警一起陪著李先生回家,當面告知李某胞弟不可再動粗,否則違反家暴法。可是保護令核發下來沒幾天,李某弟弟又要對哥哥動手,幸好李先生及時報案。

違反保護令 可處3年徒刑

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,違反保護令行為觸犯的是「違反保護令罪」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張秀鴛指出,對被害人安置,希望先由非正式的支持體系如朋友、娘家等來照顧,其次是給予每月三千六百元至六千元不等的租金,最後才是安置庇護所,其中租金補貼是以六個月為期,必要時可延長。

至於發生在基隆市的這位個案,張秀鴛說,雖李某未年滿六十五歲,但仍可徵詢其意見,媒合適宜的老人安養院供其安頓。

基市府社會處長曾煥卿說,因婦女遭受暴力比例較男性高出許多,因此相關配套措施上以保護受害婦女所佔的資源較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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